发布时间:2026-03-25 17:50:01
《摄类学六》
雪歌仁波切讲授,潘信慧翻译(2003/10/18)
上一堂课最后发给各位的讲义,内容是探讨名相及其所属性相,然因大家热烈辩经之故,所以来不及讲授。虽然透过辩经暸解经义非常重要,不过在名相及性相尚未充份暸解之前,欲深入辩经并非易事。所以接下来上课的重点将着重于名相及性相之解释。现在我们参照此份讲义开始上课:成实:其性相为量识所成。指一切存在,其和有及所知等均为同义词,故和所知一样分为常法与无常法。和无常法同义者另有胜义谛、谛实所成,实有法、作、有为法、物质、自相等共八种。
胜义谛:其性相为能胜义成就功能之法。义表境,即心所对之境;胜表无误的:并表真实的。具足此三条件即名之为胜义谛。如上述所言,胜义谛和实有法等八种皆同义。
实有法:其性相为具有功能之法。分为色法、心识、不相应行法三种。例如眼所能见的色法,眼所不见的心识,以及介于此二者之间,扮演中介角色者,即为不相应行法,例如补特伽罗便是不相应行法。不仅实有法作如此分类,所有与其同义者皆可如此分类。
凡为实有法者则必为胜义谛,前已提及义为境,然此境是否真实(谛)无误(胜)?则端视见此境之心是否真实且无误而定。若见境之心为真实无误,则所见之境自为胜义谛无疑,反之则否。见境之心分为分别的心识及现前的心识二种,分别的心识为错乱的心识,现前的心识则为无错乱的心识,凡为无错乱的现前心识所见之境,即是胜义谛;易言之,胜义谛即真实无误之境,亦即能直接显现于真实无误的现前心识之境;至于此中真实与否的分野就在于直接显现而非间接显现。
此处一再提及现前,现前乃为心识之一种,是指离分别、无耽着、无误的一种心识,简言之,现前心识即无分别的心识。依经部宗言,现前分为四大种类:
(一)根现前:指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此五根之现前。
(二)意现前:例如透过修持所证之他心通。
(三)瑜伽现前:止观双运之三昧达到究竟,依此三昧而能实证无常及四谛之差别法等。
(四)自证现前:由经验而自我了知者,即为自证现前。
关于这些心识,各位目前只须大略暸解即可,日后心类学课程中将会详加介绍。归纳而言,何者为现前心识,吾人可从心识所见之境加以判断,亦即于心显现之境确实如显现般存在,则此心识即名为现前。经部宗针对这个部份有一较为奇特之诠释:「显于如是现前心识之境,绝对不存在着常法」,易言之,常法不可能显现于现前心识之中。经部宗如此安立现前心识之说法,可能令人匪疑所思,各位或许也会感觉茫然!说到茫然,例如上周提到量识所成是成实的定义,大家并就此名相和定义做出一番辩论,结论似乎推翻了量识所成就是成实的定义这个事实。其实这就是辩论的方法,因此不忌讳扭曲和蛮横!目的只为脑力激荡。各位或许因此而无法对成实和量识所成之间的必然关系生出信心,到底何者为是?何者为非?放心好了!我可以告诉各位,我们在辩经场上常讲一句话,只要将是辩成非,将非辩成是,则为已谙摄类学。
虽然经部宗之说颇为怪异难解,但是我们不必因此心生忐忑,暂且相信经部宗此说有其所持之理即可。言归正传,我们再以另一角度来解释胜义谛,于现前心识所显之境,此境为无误,则表此心为无误,因唯有无误之境方能显于无误之心。所以据此一角度下定义,胜义谛即能为无误心识之真实境者,亦即能显于无误心识中者。其实上述二说只是切入角度不同,所指并无二致。重点是,于无误心中呈现为真者,则此心亦必为真实无误之心。接下来谈与胜义谛相反之世俗谛:
世俗谛:其性相为不能胜义成就功能之法。指分别心所见之境,此境夹杂义共相。上言分别心亦即世俗心,而能直接显现于世俗心中之境,亦即于此世俗心中显为真实者,此境即为世俗谛。另外,谈到义共相,万法
皆具其实相,而会遮蔽其实相者,即为义共相;亦即分别心了知此境之时,不能真实了知此境之实相,于此分别心中所显仅为义共相,而此义共相会掩蔽境之实相,障碍此心见得此境之实相,故于此世俗心中所见之义共相,即为世俗谛。义共相本身即属世俗谛,其直接显现于分别心中,而此分别心掩蔽实相,障碍心见实相,所以见境时夹杂义共相而见之分别心无法得见实相。譬如此心欲证空性时,若为分别心所见,则当下夹杂有空性之义共相,无法令此心实证空性。吾人须知,世俗之心并非好的心识。
前说胜义谛及世俗谛,乃依名相字面一一加以解说。究其实,所有一切实有法均为胜义谛,而所有一切常法均为世俗谛。
现在先行回答学员之提问:
问题:九月份教材当中似乎产生前后矛盾,在摄类学(一)第六页,倒数第二段中提及:「一般而言,所谓的万法或一切所知可分为二种,一是常,二是无常,或言常法或无常法,或称为实有法或无实有,在实有法中又分成色、心识、不相应行法三种」。另于摄类学(三)第四页,倒数第三段又说到:「有或所知者皆可分成二大类,一是常法,一是无常法,所谓无常法其特质是不常住、剎那变灭性。无常法包括了色(色法)、心识、不相应行法。」以上二部份是否说法不一?又人无我及法无我是否就是常法呢?
回答:教材中并无矛盾,因为实有法和无常法为同义词。不过为免混淆起见,请将或言常法或无常法,或称为实有法或无实有,此句中的实有法和无实有对调,亦即常法对应无实有,无常法对应实有法。另外,人无我及法无我皆为常法没错,但常法并不仅指此二者而已。
问题:上周课堂上提及:「具分别之心识透过义共相可以间接见到实有法」,但今天又说到:「义共相会覆盖实相,障碍心见实相,亦即夹杂义共相之分别心无法得见实相,尤其欲证空性时,若为分别心所见,则当下夹杂义共相,无法令此心实证空性」,前后二说似不一致,可否加以说明?
回答:欲证空性,可由分别心而证,但若欲实证空性,则分别心将成为障碍。证空性和实证空性当然不同,所谓实证空性即为离义共相而证,若由分别心而证空性,此为夹杂空性之义共相。就如同我以袈裟裹手碰触麦克风一样,此时袈裟如同义共相,无法让心实证空性。但一开始在分别心中现起空性的义共相时,此时空性及空性的义共相诚为同时现起,离空性绝无有空性的义共相现起,相对而言,若离空性的义共相,则在分别心中亦无所谓的空性现起。实证空性是间接由义共相而证入,也就是说,吾人于实证空性之先,此心中乃夹杂有义共相,之后跨越此阶段方得实证空性。若还有问题可提出讨论,其实种种疑惑均可透过辩论来厘清,有助吾人获取正确答案。我觉得中文所引致的误解还不算严重,藏文问题更麻烦,例如无常之无字,在藏文中可以是否定语,亦可以是人,故说是无常法时,若断句错误,可能误为人是常法,事实上,人当然属无常法,所以有时就会产生牛头不对马嘴的情况。接下来再看讲义:
胜义谛:其性相为能胜义成就功能之法。亦即能显现于真实无误的心中之境,而此心是否真实无误?是否不为世俗心?各位看我手中的金刚杵,此金刚杵显现于吾人心中,则吾人会认识此为金刚杵,同时也会误以为心中的显相就是金刚杵。无论真的金刚杵或心中所现金刚杵之义共相,吾人均视之为真的金刚杵,而如何辨别是否真实的金刚杵呢?端视其具不具有金刚杵之功能而定,唯具真实功能者方为真。事实上,心中所现金刚杵之形相并未能发挥金刚杵之功能,故其为义共相。总结此说,能胜义成就功能之法,亦即真实具有功能之法,名之胜义谛。
由此可知,见此义共相之心并非正确无误之心,而是世俗心,乃不正确而有误的,因为此心见境时夹杂义共相而见。真实无误的心识和有误虚假的世俗心识之差异,就在见境时是否夹杂义共相的差别而已。
所谓能胜义成就功能之法即胜义谛之性相,即所谓不能胜义成就功能之法为世俗谛之性相,其中区别亦在于其为境(实物)本身或义共相。
常法皆为义共相,并无非义共相之常法存在。各位或许不能接受此种说法,反过来说,义共相皆为常法,例如在吾人心中显现之金刚杵,或者吾人所供之香、烛、灯等,其是否真具功能?心中所显香之形相,是否真具香之功能?经探究后当然得知心中之香并不具真实供香之功能,故说其为义共相。进而言之,此香在心中之显相,今日如此,明日亦然,持续存在,并无改变,故说其为常法。各位或许还是存疑,其实义共相皆为常法这一句话必须分为二个部份来看,我们以供香为例,此香在心中显现时具有二个部份,一是境,一是能作者(心见境)之分,见境之心具有功用,属无常法,是可以由因生果的,此二部分是有差异的。这个疑惑的答案就是下面这句话:显现于心中之义共相属于常法,但此心并非常法。
法称论师于《释量论》中提及,一棵树在吾人心中会显现树之形相,但这个形相并不具树之功能。例如前言之供香,若吾人今日欲出门买香,则心中会现起香之形相,如果心中所显已具真实功能,则吾人直接点燃供佛即可,并不须出门购买,可见心中显相不具功能。接下来再看讲义其它部份:
谛实所成:其性相为量识所缘之谛实。存在于现前心识中,亦即显现于现前心识之境,此境之存在为量识所支持、确定,亦即其存在是合理有依据的。
非真实所成:其性相为量识所缘之非真实。存在于分别心中,即能直接显现于分别心中之境。
实有法:其性相为具有功能之法。为具有功能,能表功能者。(实有法在藏文中之用法有二,用于法上即如上述所言之实有法,另于生活中所用,则表物品、物质等。)
非实有法:其性相为不具功能之法。为没有功能,不能表功能者。
作:其性相为生。即已由因而作,作则必生果,故作之定义即生。
不作:其性相为不生之法。不作则无因,无因则不生。
无常:其性相为剎那性。细分之无常指剎那变灭之法;粗分之无常则如人之死、屋之毁。
常:其性相为非剎那性。亦即非剎那变灭之法。
有为法:其性相为由己之因缘所生。其意为聚合之法,聚之一字意义有二,一为将之聚拢,则显多;一为收拾干净,则显无。二者解读完全不同,故藏文对此性相之安立有二,此二种性相亦因而背道而驰,一为由己之因缘所生之法,一为坏灭。
无为法:其性相为非由己之(诸多)因缘所生。如有为法一般,其性相亦有相异二者,一为非由己之因缘所生之法,一为不坏灭。
物质:其性相为实有。所谓物质即具有功用之意,例如材料,金刚杵为各项物质所成,或者药物当中含有各项不同成份之物质。故物质为具有效力功能者,相当于色法之为变灭法。
自相:其性相为非由名言分别所假立,而由己之性相所成之法。和常法正好相反,常法仅是分别心所安立,自相则并不仅由分别心所安立,而是由境之角度而存在。例如吾人将手中金刚杵视为真实,亦会将心中显相(义共相)视为真实,但前者具功能,后者则无。真的金刚杵由金刚杵实体而自然存在,由自之性相而存在,而金刚杵之义共相则为吾人分别心所安立。易言之,实际存在之金刚杵并非分别心所安立,本身即为如实存在,此即为自相。
共相:其性相为仅由名言分别所假立,非由己之性相所成之法。前述之常法即为共相,其由分别心所安立,并非由己之性相所成,与自相恰好相反。接下来的时间,我们一起再来练习「无能安立」的辩经方式:此一立论方式,先引出一段经文,但不先加解释,而由其它经文引证此段经文。立论内容乃根据《大方广总持宝光明经》中所言:信心为一切修持之根源,也就是说信心前行犹如母之能生,一切白法之先应须先有信心。另外,一般在法上之修持具有二种形式,一是依信心而修持,一是心存犹豫而修持(看看是否真有结果),据此立论,我们可以进行如下述之辩式。
立论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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